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,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,根据《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》的规定,制定《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》。
一、指导思想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,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,坚持问题导向、突出地方特色、反映群众期盼,制定“立得住、行得通、真管用”的地方性法规,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、针对性和系统性,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。
二、工作原则
(一)坚持党的领导。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向市委汇报,由市委研究决定。
(二)坚持问题导向。关注热点、难点和焦点,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,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。
(三)坚持地方特色。在上位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领域,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特色法规和特色条款。
(四)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。把握立法工作客观规律,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,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。
三、立法项目
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,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,结合改革和发展的需要,在广泛征求意见、调研及论证的基础上,确定以下立法项目:
序号 | 项目名称(暂定) | 提案单位 | 起草单位 |
1 | 六盘水市地下综合管廊使用管理条例 | 市人大环资委 |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环资委 |
2 | 六盘水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| 市人民政府 | 市人民政府 |
3 | 六盘水市石漠化治理促进条例 |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 | 市人民政府 |
4 | 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| 市人大环资委 | 市人民政府 |
四、规划实施
(一)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,从立法规划项目中选取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,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,由起草单位组织起草。
(二)提案单位要参与立法全过程,确保法规草案起草进度和质量。
(三)要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,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,确保法规可操作、有特色。